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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销售假药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以治疗风湿骨痛和保健为由,将高效风湿定胶囊、“沙棘黄精、苹果菠萝、维葡”固体饮料、花旗参胶囊、补肾丸等药品、食品销售给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和镇等地中老年村民,从中牟利。其中2018年以来销售高效风湿定胶囊约200瓶,销售金额2万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推销药品时被群众报案而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其待销售的高效风湿定胶囊、“沙棘黄精、苹果菠萝、维葡”固体饮料、花旗参胶囊、补肾丸等药品食品一批。经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肖某某销售的高效风湿定胶囊,经查证为未经批准生产的高效风湿定胶囊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检出“吲哚美辛、布洛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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