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石首市**局**站、**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街道**巷**号**栋**单元**室,住石首市**街道**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某某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某某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肖某某作为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森林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受理林某采伐申请,在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情况下,不认真勘查申请采伐的林某,随意填写林某采伐许某某内容,伪造了申请人、参加现场勘查人、核查人及**站**的签名,加盖自己私自保管的已经作废的城区**管理站公章,明知申请人申请采伐的林某属于林地林某(占国家采伐林某限额),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帮助谢某甲申报了4张非林地林某(不占国家采伐林某限额)林某采伐许某某,致使40.65立方米林地林某未按规定纳入森林限额采伐管理且被滥伐,给国家森林造成严重破坏。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甲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某某后,非法收受谢某甲人民币2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石首市**乡村民谢某甲、郑某某二人合伙购买了赵某某、陈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等20户农户位于石首市**镇**村**组外滩内的杨树。谢某甲在购买农户杨树的过程中,多次联系并催促城区**管理站**肖某某为其办理林某采伐许某某,肖某某以现处于禁伐期且无采伐指标等理由要求其等候一段时间再办理。
2018年11月初,肖某某在未经城区**管理站**李某某的同意,未征得**镇**工作的彭某某意见的情况下,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决定受理谢某甲的林某采伐申请。
肖某某在对林地现场进行勘查时违反应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林某逐根或抽样检尺记录的规定,独自一人随意估算约600多株、蓄积量约100多立方米,没有准确核实出谢某甲申请采伐林某的株树和蓄积。之后,肖某某又严重违反核发林某采伐许某某的相关规定,将几张空白的《石首市林某采伐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书》、《公示》等申请审批材料交给谢某甲。谢某甲按照肖某某的要求,将申请审批材料带至**镇**村委会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找到赵某某、陈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等4名农户复印了身份证,在石首市**服务中心附近将上述材料交至肖某某手中。
肖某某随意填写了林地检尺记录和核定主要指标内容(林某采伐许某某主要内容),伪造了申请人、参加现场勘查人、核查人及**站站长的签名,通过加盖自己保管的已经作废的城区**管理站公章,分别以赵某某、陈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等4名农户的名义向市**局行政审批科申报了4张林某采伐许某某。在申报林某采伐许某某时,肖某某明知谢某甲申请采伐的林某属林地林某(占国家森林采伐限额),申请采伐蓄积量约100多立方米的情况下,因担心蓄积量指标不够导致林某采伐许某某无法办理,故意减少申报的蓄积量并告知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所申请采伐的林某为农户责任田内的零散林某,属非林地林某(不占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最终为谢某甲申报了4张非林地林某的采伐许某某,导致蓄积为40.65立方米的林某被滥伐。
肖某某将办理好的4张林某采伐许某某交给谢某甲后,为感谢肖某某的帮助,2018年11月19日21时59分,谢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肖某某发送了人民币2000元的红包,肖某某在手机微信上收受了此款。谢某甲、郑某某在收到林某采伐许某某后,认为采伐许某某只要办下来就可以进行采伐。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谢某甲、郑某某组织工人对购买的位于**村**组外滩(谢某甲带领肖某某进行现场勘查的位置)林地的杨树进行砍伐。另查明,谢某甲、郑某某在找肖某某申报林某采伐许某某后对**村**组外滩购得的杨树进行采伐期间,又购买了王某甲、戴某某两户农户的杨树一并采伐,经石首市**设计院鉴定,王某甲、戴某某被伐杨树的蓄积量为34立方米。经石首市**设计院鉴定,谢某甲、郑某某上述采伐迹地采伐蓄积量158.6立方米。
被告人肖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文件、林某采伐许某某及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石首市**局职责分工的会议记录、林权证、湖北省林业厅文件、辨认笔录、林地勘测说明、森林法相关规定及谢某甲、郑某某滥伐林某案相关证据材料等书证;2.到案经过,证人谢某甲、郑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谢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诉与辩解;4.肖某某指认作废公章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作为市**局工作人员,收受谢某甲的好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某某,致使40.65立方米林地林某未按规定纳入森林限额采伐管理且被滥伐,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涉嫌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某某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斌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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