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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路**号(河口县**局**楼),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谢某某和童某某(两人另案处理,下同)准备从越南偷越国境至中国河口境内,谢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肖某某,让其到河口山腰**接运。被告人肖某某在准备接运谢某某两人的过程中,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联系了被告人肖某某,后肖某某驾驶着自己的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李某某驾驶着摩托车前往河口山腰**。当晚23时许,谢某某、童某某二人在河口山腰偷渡入境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某在得知谢某某、童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一越南籍男子的联系下,驾驶自己的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到河口县一条半接运从越南偷越国境至中国河口境内的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能够顺利接运王某某,被告人肖某某电话联系了聂某某帮忙在一条半家中看路。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一条半准备接人时,见到王某某被巡逻民警查获,后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聂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察、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规定,在明知他人系从越南偷越国境至中国,实施接运偷越国境人员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青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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