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自称肖某某,男,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缅甸佤邦勐冒县,住缅甸佤邦勐冒县绍帕区,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本案由临翔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在缅甸**路携带购买的毒品麻黄素进入中国境内。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沧源县勐董镇忙摆路甘蔗地以300元钱的价格向赵某某(小名岩某某)、卫某甲(小名卫某乙)贩卖毒品麻黄素100颗。后其二人(另案处理)在贩卖时被抓获,查获毒品麻黄素87粒,净重8.20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经延伸办案,对涉嫌贩卖毒品的沧源县勐董镇**村委会**茶山被告人肖某某住处搜查,查获卡苦一坨,毒品麻黄素1包。经称量查获的卡苦净重55克,毒品麻黄素34颗,净重3.29克。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查获的卡苦中含有鸦片成分,查获的毒品麻黄素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卡苦一坨,毒品麻黄素1包。经现场称量查获的卡苦净重55克,毒品麻黄素34颗,净重3.29克。卫某甲贩卖毒品时查获的毒品麻黄素87粒,净重8.20克。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人赵某某、卫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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