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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赌博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3********102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巷**号**栋**单元**户。因**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5月在珠晖区**路租下门面,购置麻将机开设牌馆,对外招引牌客。同年8月28日,牌客刘某某、左某某、万某某等24名牌客(均已行政处罚)陆续到肖某某经营的牌馆内,进行单注20元的“转转鬼麻将”赌博活动,肖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肖某某经营的牌馆内,将肖某某和24名赌博人员抓获,查扣赌资3.183万元。另,据统计,当日还有约70人次在肖某某经营的牌馆内进行了单注20元的“转转鬼麻将”赌博活动,肖某某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从肖某某处扣押经营牌馆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肖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侦查卷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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