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赌博罪,经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肖某某开始在南邢家河北侧的一片榆树林(称榆树林)、东关小康村南面一个废弃的砖厂内(称土板墙)、七里河村河道内树林(称一棵树)、东富苑村北的河湾(称水圪坝)等地方组织多人通过押宝实施赌博,每装一宝被告人肖某某抽取300元以上不等的金额,庄家每赢一次被告人肖禹抽取盈利金额的百分之十。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东富苑村北的河湾(称水圪坝)上组织三十余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警察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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