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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位于龙岗区**街道**大道 **号**汽车运输公司。违法行为人林某某、杨某某均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以上三人早年已认识,经常在肖某某上述两个公司办公室聚集。2017年 11月开始,违法行为人林某某、杨某某开始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的赌博活动,林某某、杨某某两人出于自己特殊身份、逃避纪律查处等考虑,秘密通过被告人肖某某进行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投注活动;肖某某将自己的手机作为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号码以及接受赌资的工具,在上述办公室准备了香港六合彩报纸作为选择六合彩号码的参考刊物,接受违法行为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被告人肖某某接受违法行为人林某某、杨某某香港外围投注的总金额为457950元人民币,其中接受违法行为人林某某投注的金额为256450元人民币;接受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投注的金额为 201500元人民币。被告人肖某某与违法行为人林某某赌资的结算,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被告人肖某某与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赌资的结算,通过手机微信或现金支付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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