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微信号(微信名:沉默**,微信号:wxid-m4ut6pdthm****)收受同案人汪某某(已判决,微信名:英**,微信号:wxid-c2hjmsmurh****)、微信号“光头**”(具体情况不详)、“你若安好便是**” (具体情况不详)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共计7万多元,其中收受汪某某72729元六合彩投注,后利用六合彩网站账号参与赌博六合彩,并获得返利。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桑园朝盛学校对出路段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向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汪某乙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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