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村***号,无业。2014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3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5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孔某甲(另案处理)与赵某某于2010年7月,通过婚介所认识后确定为恋人关系。自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5月12日期间,孔某甲伙同孔某乙虚构能从开滦直属物资库拉废旧金属出卖和做煤炭生意的虚假事实,多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2,465,920.25元。犯罪嫌疑人孔某甲、孔某乙(另案处理)将从赵某某处所获赃款大部分用于在唐山市原唐海县境内的东青坨村被告人肖某某开设的赌局,以及滦南县境内其他赌场内向赌徒出借。经查,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聚众赌博,仅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聚集耿某某、马某某等20余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江某某和孔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向肖某某组织的赌局内大量放款,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其向该赌场提供赌资达119.8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报案笔录、抓获材料、调取证据清单、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欠条、账单、借据复印件、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死亡证明、情况汇报、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耿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帮助他人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冰
检察官助理:张斌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