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洒”),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7年10月24日22时许、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冷库、代村南虹郡汽贸停车厂内两次设赌场,组织庄某某及张某某、贾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二三十人参与牌九赌博,赌资数额达十余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26日23时许,张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城区“虹郡汽贸”院内参与牌九赌博时,利用隐形眼镜等工具诈骗,被庄某某发现。2017年10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庄某某、杨某某强行将张某某、刘某某带至兰陵县城北环路与中兴路交汇处的“格林豪泰”宾馆301房间,向张某某索要其赌博时被骗所输钱款,张某某、刘某某身上分别携带的现金28200元、7000元及手表、车钥匙等物品都被拿走,期间朱某某对二人有殴打行为。后吴某某将张某某、刘某某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以拘禁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琛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城**7号楼4单元102室,电话号码1**********;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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