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大米先生饭店门口的路旁,贩卖甲基苯丙胺0.48克给张某某,收取800元毒资后,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鄂明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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