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接到汪某某要求购买10克冰毒的电话,并约定在本市武昌区**路**小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次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毒品至上述地点等候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骑行的电动车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粉末1袋。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交代在其位于本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家中还藏有毒品,公安民警随即前往上述住处并在房间内枕头下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粉末1袋。经称量、鉴定,公安机关所查获的上述两袋白色晶体粉末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6.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毒品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汪某某、王某某、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7.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材料1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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