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转盘附近以200元钱的价格出售少量冰毒和两颗麻黄素给杨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获利100元,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平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