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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大道**号。群众,打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3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湛江市第八中学门口对面的绿色铁皮箱处,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湛江市第八中学门口对面的绿色铁皮箱处,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公安民警当场将该二人抓获,并在现场缴获被告人肖某某放在绿色铁皮箱处的疑似毒品,从肖某某身上缴获四小包用透明包装袋装着的疑似毒品以及手机一台、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为1.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

2.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电动车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5.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6.毒品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缴获的毒品净重1.3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肖某某有贩卖毒品犯罪前科,属于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琳瑛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关押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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