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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大街398附47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三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油”)一管,收取现金人民币400元,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随后,侦查人员从吸毒人员谢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鞋柜上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在其卧室床头柜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十颗及燃烧不充分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

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32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可疑物的物证照片;2. 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高某某作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4. 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5. 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 现场抓获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系吸毒人员,酌情予以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婧文

检察官助理:方锦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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