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在南昌县象湖coco悦城公寓楼下,被告人肖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一袋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给肖某某。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华安社区276号1区6栋208室抓获吸毒的被告人肖某某等四人,并当场在肖某某随身携带的女士手包里,查获疑似毒品的灰色粉末状物净重0.25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1.95克,疑似毒品的红色片状物净重0.32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在肖某某手包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等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建太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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