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南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认识了被执行行政拘留的吸毒人员的刘某某,并向刘某某表明自己手里有冰毒让其帮忙联系买主。2019年6月25日,肖某某、刘某某二人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离开拘留所,在相互留下联系方式后,刘某某便开始为被告人肖某某联系买主。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了冰毒样品0.06克。在刘某某帮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到购买冰毒的买主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7月9日10时许携带冰毒至宜宾市南溪区**街**号**单元楼梯间内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将23克冰毒(后经称量实际重量为22.13克)卖给代买家购买冰毒的刘某某。刘某某应支付肖某某5290元现金,但因被告人肖某某与刘某某有600元的债务关系,因此刘某某从购买冰毒的5290元中进行了扣除,只支付了4690元给被告人肖某某。二人交易成功后,被告人肖某某在离开现场的途中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肖某某身上搜查出贩卖冰毒给刘某某所获的现金4690元,从刘某某住处查获三包冰毒疑似物共计22.13克。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三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德马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和光盘11张。

3.涉案款物存放于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