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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栋**单元**号。2013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10月8 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凌晨,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冰毒,后肖某某将200 元冰毒送至成都市西航港警馨苑小区,通过微信账户收取王某某300 元,其中200元系毒资,100 元系油费。

2.2019年8月28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冰毒,王某某微信转账400 元给肖某某,其中300元系毒资,100 元系油费。后肖某某将300 元冰毒送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韩国城客飞客酒店1225房间交给王某某。

3.2019年8月31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冰毒,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肖某某,后肖某某将毒品送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吴家坝北街94号1栋2单元6 楼王某某居住的房间。

4.2019年9月1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冰毒,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肖某某,后肖某某于次日凌晨将毒品送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吴家坝北街94号1栋2单元6 楼王某某居住的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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