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巷**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街**道**号**室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1袋。

同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公园道壹号快递柜附近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0.31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的物证照片;2. 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所作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4. 搜查、称量、取样、提取、辨认笔录;5. 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 被告人肖某某与证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短信,对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的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婧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