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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以帮助望都县孙某某家孩子上户口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某16000元。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668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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