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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238,*族,**文化程度,务*,住**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虚构“肖尉”身份,虚构能找关系把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的李某某哥哥李某生保出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年**月**日在**省**市**区**路*****馆被**市**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生等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照片*张,散卷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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