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乡**村**组**号,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肖某甲(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周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怀化人、陈某某、付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肖某乙、刘某某等人分别在娄底市娄星区“君临天厦B座1703”、“壹号公馆3101”、“壹号公馆2801”、“鸿都苑2901”、“皇城御园A座1603”等地实施网上诈骗。在网上虚构“好运网”、“中彩网”、“鸿运网”、“好运彩”、“中远彩”等网络平台,以“重庆时时彩”、“广东十一选五”等赌博为由控制中奖结果,通过发送诈骗推广信息联系被害人,引诱被害人上网赌博,并在其控制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号上充值,即控制被害人投注资金。当被害人小额投注时,让被害人中奖;当被害人大额投注时,嫌疑人便修改后台数据,控制中奖结果,不让被害人中奖。当被害人受骗后,不愿意投注资金时,嫌疑人故意在其控制的虚拟网络平台虚假借钱给被害人,让被害人中奖。当被害人想提现时,嫌疑人以各种理由不准提现,并要求被害人将嫌疑人的虚假借款还清,嫌疑人然后又修改后台数据,不让被害人中奖,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自2018年5月份以来,肖某甲(另案处理)和邵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肖某丙、邵某甲、梁某甲、彭某甲、苟某甲(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壹号公馆2801”作案地点,利用电脑、微信等工具搭建网上虚拟赌博平台,虚构 “鸿运网”(网址:http://www.gzguanbo.cn/Admin)网络平台实施网络诈骗,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并通过诈骗平台预设的支付宝、微信账号充值转入621785*********4379(中国银行,户名:张某甲)等银行卡。肖某甲系该诈骗团伙的组织者,为该诈骗团伙提供虚拟网络平台;邵某某系“壹号公馆2801”作案地点的组织者兼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日常管理,并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和诈骗犯罪场所;肖某丙、邵某甲、梁某甲、彭某甲、苟某甲等人系该作案地点的业务员;肖某某系该作案地点的后勤保障人员,负责买菜、煮饭。肖岁安(在逃)系该”壹号公馆2801”作案地点的取款人员。其中,邵某某在“壹号公馆2801”诈骗窝点参与期间从2018年5月4日至同月18日;邵某甲在“壹号公馆2801”诈骗窝点参与期间从2018年5月6日至同月18日;肖某丙在“壹号公馆2801”诈骗窝点参与期间从2018年5月5日至同月18日;苟某甲在“壹号公馆2801”诈骗窝点参与期间从2018年5月8日至同月18日;梁某甲在“壹号公馆2801”诈骗窝点参与期间从2018年5月8日至同月18日;彭某甲在“壹号公馆2801”诈骗窝点参与期间从2018年5月6日至同月18日。
经鉴定:邵某某等人诈骗案“壹号公馆2801”作案窝点邵某甲单独直接诈骗金额236,374.59元、与肖某丙一个代理号共同直接诈骗367,699.81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717,159.27元、个人所得50,000.00元;肖某丙与邵某甲一个代理号共同直接诈骗367,699.81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717,159.27元、个人所得30,000.00元;苟某甲直接诈骗金额10,500.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293,496.90元;梁某甲直接诈骗金额3,659.00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293,496.90元;彭某甲直接诈骗金额98,925.87元、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717,159.27元;邵某某在该诈骗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的诈骗总金额717,159.27元、个人所得80,000.00元。
2018年5月18日上午,邵某某、邵某甲、肖某丙、彭某甲、苟某甲、梁某甲、被告人肖某某均在娄底市娄星区壹号公馆1栋2801号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金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邵某某、邵某甲、肖某丙、彭某甲、苟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勘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团伙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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