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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大河屯镇黄楝树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滔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肖某某虚构在某县某村村租赁土地种植林木的事实,申报退耕还林土地40亩,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5000元。为了防止事情败露,2017年冬,肖某某与某县某村村四组组长刘发娃补签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夏国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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