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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道**门**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6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其朋友认识并添加被告人肖某某微信,肖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其妹妹是广东省汕头市**医用器材厂的供销部长,可以给赵某某提供口罩货源,多次骗取赵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753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截至案发前共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2月7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被告人肖某某的微信,肖某某明知自己无口罩供应的情况下仍谎称其有口罩货源,骗取黄某某货款人民币870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黄**将被告人肖某某介绍给其同事颜某某,向肖某某订购体温枪,肖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给颜某某供货的情况下仍谎称其有体温枪货源,骗取颜某某货款人民币714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截至案发前共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于案发后自行赔偿了颜某某的损失。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肖某某,并向肖某某购买口罩和体温枪,肖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给给林某某供货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有口罩、体温枪的货源,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货款人民币55000元,并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3月2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村**区**栋**房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告人肖某某的手机、其与被害人等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萌

2020717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3.扣押的被告人肖某某黑色华为Mate10手机1台,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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