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长寿区**幼儿园教师,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镇**路**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自己系重庆市长寿区**幼儿园草原班班主任的身份,向学生家长虚构全额预交下学期学费可享受学费8折优惠、立减200元等事实,先后骗得其班上但某某、张某甲、余某某、林某某、卓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7位学生的家长向其缴纳下学期的学费,共计骗得36451元挥霍。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办案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喻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杨某丙、瞿某某、王某某、傅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 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现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10月 22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号**栋**,联系电话1572314****;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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