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大道**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29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16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北省三河市****大道**小区****单元**号租住房屋,安装网络电话,低价购买“唐夷康唐康胶囊”、“中药包”等多种所谓的“保健品”,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得的被害人电话号码等信息,使用010为区号的网络电话,联系其获得的名单上的包括重庆市北碚区、渝中区、忠县、四川省绵阳市、浙江省温州市等地的被害人(含部分老年人),虚构其系保健品公司指导老师等身份,隐瞒前述物品不具有药用疗效的事实,夸大前述物品的药效、治疗范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高价将其购买的“保健品”出售给被害人,并由河南**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包装后代为发送至顺丰快递等快递公司,以代收货款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7年5月24日,公安民警从**公司查获被告人肖某某寄存的“保健品”等物品;2017年6月26日,公安民警将肖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肖某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话机7部等物品;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肖某某诈骗的被害人共计98名,涉嫌诈骗金额173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保健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物流单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关于对北碚区公安分局提请有关产品认定的函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明某某、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华信司鉴(2018)015号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碚公(网)勘[2017]075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  涛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