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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肖二琼,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二琼涉嫌诈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肖二琼将同学杨某介绍给自己丈夫的堂兄弟被害人王某甲做女朋友,并将自己用电话号码1517439****申请的微信(微信名:超超哥)以100元钱卖给了杨某,把这个微信号告诉了王某甲,以便两人微信联系。2020年3月份的时候,杨某告诉肖二琼她和王某甲搞不拢,肖二琼便冒充杨某的身份与王某甲在微信上聊天谈男女朋友,后肖二琼假冒杨某以各种理由(没有生活费、父亲出车祸需治疗等)向王某甲要钱,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肖二琼35笔钱(2020年3月25日微信转账200元为第一笔,2020年7月11日微信转账300元为最后一笔),共计26100 元。

2020年6月26 ,肖二琼又加了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的微信,用微信(点滴爱)与王某乙聊天,以杨某家里房子要装修、父亲出车祸等理由,向王某乙“借钱”,第一次是2020年6月27日王某乙将20000元钱转给儿子王某甲,王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肖二琼,之后王某乙于2020年6月28日、7月4日、7月7日、7月20 日分别四次微信转账给肖二琼7000元、2300元、24000元、400元,肖二琼骗取王某乙共计53700元。

2020年7月29日,肖二琼到永顺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王某、田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二琼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二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二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7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二琼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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