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8********,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至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在孝昌县白沙镇**村,被告人肖某某冒称**银行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办理贷款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周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公民个人信息等物证、书证、电子证据;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证人郭某某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朝霞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6.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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