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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于都县**镇**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8月份,陈某某听其弟媳管某某称其朋友的老公可以帮别人搞到廉租房,就通过管某某认识了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称只要陈某某交给他5000元钱,他有关系在第二年一定可以帮其搞到一套廉租房,如果万一搞不到就会把钱退还给她。陈某某信以为真,便当场交了5000元钱给肖某某,肖某某也给陈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条。过了几个月,陈某某又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要求肖某某也帮其女儿曾某办理一套廉租房,并又交了5000元钱给肖某某。之后,陈某某多次找肖某某询问办理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就以种种理由推脱,其交的10000元钱也一直未退还给陈某某。

2、2016年8月份,黄某乙通过陈某某认识了被告人肖某某,便找到肖某某帮其搞一套廉租房。在多次请肖某某吃饭后,肖某某便答应收其3000元帮其搞一套廉租房。黄某乙便交了3000元钱给肖某某,肖某某写了收条。之后,黄某乙的朋友廖某某通过黄某乙找到肖某某,肖某某也收了廖某某3000元钱后答应帮其搞一套廉租房。之后几年里,黄某乙和廖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肖某某询问办理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未退还给他们。直到2019年春节前,因黄某乙、廖某某多次找到肖某某要求其退钱,肖某某便先退还了二人各500元。

3、2016年7、8月份,曾某某通过陈某某认识被告人肖某某,并交了5000元钱给肖某某要求办理廉租房事宜。之后曾某某多次向肖某某询问办理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一直未退还。

4、2016年初,刘某某在和同事易某某聊天时,从易某某那里得知其丈夫肖某某有关系可以帮别人办理廉租房,便要求易某某叫其丈夫帮忙搞一套廉租房,并交了7000元现金给易某某。易某某收到钱后便把钱全部交给了其丈夫肖某某。之后,刘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肖某某及易某某询问办理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一直未退还。

5、2014年10月份左右,曾某某通过一个在其店里修理电动车的陈姓女子知道该女子一个叫肖某某的朋友可以帮别人搞到廉租房,便叫该陈姓女子帮其去找她朋友问一下。过了一两个月,该女子称其朋友答应帮曾某某搞一套廉租房,但是要交12000元钱。曾某某信以为真,便于当天就交了12000元钱给该女子,该女子收到钱后便交了5000元钱给被告人肖某某。到了2018年6月份,因其廉租房一直没有办下来,曾某某便找到该陈姓女子,陈姓女子才承认其只交了5000元钱给肖某某,剩余的7000元钱则还在她手中,随后该陈姓女子在自己手上的7000元钱退还给了曾某某。之后,曾某某多次找被告人肖某某了解办理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一直未退还。

6、2018年8月份,林某某通过朋友黄某甲认识了肖某某,便也想叫肖某某帮忙搞一套廉租房。之后,黄某甲带林某某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声称县城周边的几处廉租房随其选,并带其到东溪廉租房小区看了一套房子,称只要出1万元钱,这套房子就能够帮其办好。林某某信以为真,便交了1万元钱给肖某某。之后,林某某多次找肖某某了解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一直未退还。

7、2017年,罗某某和李某某先后通过黄某甲认识了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自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别人搞到廉租房,便要肖某某帮忙办理廉租房,并分别交了5100元和5000元钱给肖某某。之后,罗某某和李某某多次找肖某某了解办理廉租房的事宜,肖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一直未退还。

经查,于都县房产局未收到被告人肖某某帮陈某某等人的住房保障申请。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某某以帮忙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先后收取他人现金53100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某退回被害人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书证;2、证人黄某甲、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收条和借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香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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