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2000********,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号楼车库。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明知“JD注册机器”外挂软件已经不能违规批量注册京东账号的情况下,仍向购买“JD注册机器”外挂软件的被害人夏某某谎称该外挂仍然具有批量注册的功能,欺骗被害人缴纳费用,并在之后的操作中以教授方法以及出售京东账号的为名欺骗被害人夏某某,先后共计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肖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案发后被抓获归案并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被害人夏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夏某某受骗并向被告人肖某某所控制的账号转账支付共计人民币6499元的事实;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被告人肖某某谎称 “JD注册机器”外挂软件具有批量注册的功能,欺骗被害人缴纳费用,并在之后的操作中以教授方法以及出售京东账号的为名欺骗被害人夏某某,先后共计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499元的事实。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肖某某谎称 “JD注册机器”外挂软件具有批量注册的功能,欺骗被害人缴纳费用,并在之后的操作中以教授方法以及出售京东账号的为名欺骗被害人夏某某,先后共计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499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华
检察官助理:何薇枫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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