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冒充百度公司员工,使用虚假姓名的工作卡,在本区钟村街雄峰城麦当劳,以做“百度推广”为由,与被害人廖某某签订了虚假的《百度推广网络服务合同》,骗得人民币8800元。赃款由被告人日常开支花去。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冒充百度公司员工,在本区钟村街**街**号广州**管家服务有限公司内,使用虚假的《百度推广网络服务合同》,以做“百度推广”为由骗取了该公司黄某甲、黄某乙人民币6000元。赃款由被告人日常开支花去。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以帮被害人罗某某的“统一开锁”业务做“百度推广”为由,骗取了人民币10000元。赃款由被告人用于还债及日常开支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碧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