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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组**栋**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丙(提起公诉)虚构自己的身份背景和资金实力,在娄底市娄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社保、办理营业执照、拉人投资入股等为由,采取制作虚假收据、印章等方式进行诈骗,肖某某明知刘某丙正在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办理社保的方式实施诈骗,仍然在刘某丙的指使下冒充湖南**学院**科**科长,在湖南省劳动厅和被害人彭某某的丈夫刘某乙见面,并谎称其学院正在帮忙办理社保,要刘某乙不要着急。之后,肖某某还在刘某丙的指使下,多次冒充湖南**学院的黄某某副院长,给彭某某打电话,告知学院正在帮其办理社保,要相信刘某丙并要其耐心等待,致使彭某某最终被骗25.62万元。

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与共同作案人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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