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2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献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里**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2018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在本市红桥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隐瞒其与前妻离婚的事实,利用其从前妻家中窃取的房屋产权证,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人民币36500元,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2018年1月10日,刘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将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涉案物证的照片。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高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晓明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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