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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称自己拿到了西昌市长安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邀请被害人应某某出资合作,并与被害人应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出资15万元。期间,肖某某又称自己资金短缺,向应某某借资15万元。2017年7月12日,肖某某称项目已落实,要求应某某将协议规定的15万元资金转入肖某某的账号。之后,肖某某在获取30万元后无法联系。2018年4月9日,肖某某经网上追逃被越西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肖某某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项目合作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共4册,光碟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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