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06年6月1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1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二轮普通摩托车来到本区柏合镇龙工南路与燃灯市南路交叉口伺机作案。肖某某向正在此处路边的被害人谢某某搭讪,并谎称是谢某某儿子的同事,告诉谢某某说自己的母亲即将举办70大寿的宴会,邀请谢某某一家前往参加,取得谢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肖某某以给自己母亲买金手镯为由,让谢某某将手上带的金手镯给他去金店比对着买,谢某某信以为真,将手镯交付给肖某某。肖某某骗得谢某某的手镯后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由其个人耗用。后经鉴定,该被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2603元。
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肖某某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勘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电子证据光碟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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