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3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鞍山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在鞍山市铁东区两馆附近,被告人肖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退休为由,分六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42500元。钱款被肖某某本人使用。
2017年11月末,肖某某以有能力办理**银行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0000万元。钱款被肖某某本人使用。2019年7月25日,肖某某将公司卡抵押给李某某,共计还款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8月,肖某某称以有能力办理**银行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70000万元。钱款被肖某某本人使用。
2018年3月,肖某某以有能力办理**银行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1000元。钱款被肖某某本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
2、证人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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