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娄底市新化县**镇**社区居委会机关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5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刘某甲、谭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和被告人肖某某相互勾结,以做媒相亲为幌子,在湖南省多地诈骗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初,李某甲充当媒人介绍宋某某(化名“宋某某”)与湖南省冷水江市**镇的张某甲相亲,宋某某骗取见面礼金1080元,李某甲骗取媒人礼金200元,肖某某冒充宋某某“舅爷”骗取礼金600元。后宋某某又向张某甲索要微信、支付宝红包1400元。
2.2018年4月,谭某某、李某甲和肖某某充当媒人介绍伍某某(另案处理)与湖南省新邵县**镇的周某某相亲,伍某某见面礼金1280元钱,谭某某、李某甲和肖某某骗取媒人礼金各400元,伍某某的“父亲”(未查实)骗取礼金800元。
3.2018年5月11日,谭某某和肖某某充当媒人介绍刘某甲与湖南省新邵县大新镇的曾绍红相亲,刘某甲骗取见面礼金1800元,谭某某、肖某某骗取媒人礼金各400元,李某甲冒充刘某甲“姑姑”骗取礼金400元。后刘某甲又向曾绍红索要财物共922元。
4.2018年5月22日,谭某某和肖某某充当媒人介绍宋某某(化名“曾某某”)与湖南省新邵县**镇的张某乙相亲,宋某某骗取见面礼金1280元,谭某某、肖某某骗取媒人媒人礼金各400元,曾某甲冒充宋某某“父亲”骗取礼金600元。后张某乙又给宋某某修眉毛付费600元。
5.2018年端午节前,谭某某告诉李某甲湖南省新邵县**镇有一名男子要相亲。李某甲就安排其儿媳妇曹某某陪同宋某某(化名“曾某某”)去相亲。2018年5月23日,宋某某根据李某甲提供的谭某某手机号码联系上谭某某。当天谭某某、曹某某充当媒人介绍宋某某与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的黄某某见面,宋某某骗取见面礼金2180元,谭某某骗取媒人礼金2280元钱,曹某某骗取媒人礼金800元后给了李某甲,肖某某以媒人名义从宋某某手中分得400元。后宋某某又向黄某某姐姐黄某乙索要微信红包100元。
6.2018年5月31日,谭某某、肖某某、李某甲充当媒人介绍 “周某某”(未查实)与湖南省新邵县**镇的危**相亲,并找人冒充“周某某”的“母亲”、“弟弟”(未查实),“周某某”骗取见面礼金1200元,谭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骗取媒人礼金各600元,“周某某”的“母亲”、“弟弟”骗取礼金各800元。
7.2018年6月初,李某甲充当媒人,介绍刘某甲(化名“刘某某”)与湖南省新邵县**镇的曾某乙相亲,刘某甲骗取见面礼金1280元,李某甲、肖某某骗取媒人礼金420元,曹某某冒充刘某甲的“表妹”骗取礼金420元。
8.2018年6月6日,李某甲、肖某某充当媒人,曾并主充当“舅舅”,介绍刘某甲(化名“刘某某”)与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的彭某某相亲,骗取礼金2400元,其中刘某甲分得600元,曾并主、肖某某各分得400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将其非法所得退还部分被害人(黄某某400元、周某某400元、张某乙400元、曾绍红400元、曾某乙400元、张金600元),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黄某乙、吴某某、危某某、曾某丙、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曾某丁、张某乙、危某某、周某某、曾某乙的陈述;
5.共同作案人谭某某、李某甲、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9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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