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0年因诈骗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微信平台结识了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对杨某某谎称自己是青海省石油管理局的局长,可以帮助杨某某进行单位福利品的采购,骗取杨某某信任后,与杨某某进行交往。同年8月21日肖某某以进行“进行福利采购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作案后,肖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平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对张某某谎称自己是青海省石油管理局的局长,可以帮助张某某承揽工程,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与张某某进行交往。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肖某某以“承揽工程需办理市场准入证”、“交纳工程投标报名费”、“工程委托代理费”等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765元。作案后,肖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昭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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