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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湖北省安陆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雷某某、朱某某等19人在办理高额信用卡或贷款时,诈骗分子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走银行流水为由,要求他们转钱到指定账户或者告知验证码转走账户上的资金,资金到账后诈骗分子分解资金转入户名为赵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被告人肖某某事先与诈骗分子联系,在得知诈骗分子诈骗成功后,伙同吴某某、肖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已被法院判处刑罚)通过POS机刷卡套现。

经查,被害人雷某某被骗20500元、朱某某被骗3900元、杨某甲被骗15000元、李某某被骗7300元、蒋某某被骗2500元、邢某某被骗7900元、黄某甲被骗5000元、刘某某被骗68000元、杨某乙被骗5000元、何某被骗6200元、张某甲被骗5000元、马某某被骗12000元、许某被骗18000元、曹某某被骗19000元、王某某被骗5000元、张某乙被骗5500元、武某某被骗10000元、黄某乙被骗14000元、任某某被骗9900,以上共计239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实施上述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过程中,非法持有潘某某的卡号为62220308060********工行卡,张某丙的卡号为62170008600********建行卡等他人信用卡共计32张。2018年4月27日,民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肖某某住所内查获上述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2台、银行卡45张、身份证4张、电话卡1张、身份证复印件7张、户口本复印件2张、POS机小票4卷;

2.受案登记表,特约商户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POS机刷卡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等六人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取款视频;

8.被告人肖某某户籍信息查询;

9.证实本案的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小燕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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