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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6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0********,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州市**局**区分局**,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0月10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作为人民警察的身份,虚构自己能够通过关系为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在深圳的汤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汤某某家属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李某某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作为人民警察有权查询公安网系统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职务便利,帮助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查询特定自然人的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89条,获取好处费2560元。同时,帮助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查询特定自然人的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5条,获取好处费1800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中共广州市纪委广州市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接受调查,于2019年5月29日在该纪检监察组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照片)。

2.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张。

3.缴获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台、华为手机1台、银行卡 1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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