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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行贿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职检刑诉〔2018〕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xxxx年xxxx月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省临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员(退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xxxxx,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xxxxxxxx。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5月10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白山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9月29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挂靠吉林健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临江市大栗子街道、大湖街道无公害蔬菜基地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主管该项目工作的临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某某行贿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一张、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将王某某的一台奥迪A6L轿车用于抵顶其个人债务,变相给予王某某人民币185000元,以上行贿共计人民币21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在2014年至2016年承建临江市大栗子街道、大湖街道无公害蔬菜基地二期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负责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临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董思飞行贿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烤肉店储值卡2张、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咖啡店储值卡1张、 现金人民币4万元,共计行贿人民币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肖某某给王某某顶账处理车辆情况等书证34份;

二、鉴定意见:

(一)临江市大栗子街道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二)临江市大湖街道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三)白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证人王某某、董某某、胡某某、冯某某、鲁某某、鲁某某、曲某某、车某某、刘某某、胡某甲、王某甲、刘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四、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阳

                                    2018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共捌佰捌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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