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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10月26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长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5年5月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陈某某居间介绍,在无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长岛富锦纺织有限公司为沈丘县丽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长岛海能纺织有限公司为周口本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2571998元,涉及虚开税款数额373709.16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肖某某并向陈某某等人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处费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志宏

2020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证据目录1份。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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