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肖某某找人代替黄某某的儿子黄某乙(另案处理)参加2018年高考,并约定如超一本线20分以上,则支付报酬19.8万元,超二本40分以上则支付报酬16.8万元,如因身体原因未被录取,按一本16.8万元、二本12.8万元计算。后肖某某联系涟源市**中学教师龙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帮忙找人代考,龙某某联系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并介绍刘某某为黄某乙代考,肖某某许诺,如刘某某考上二本,则支付刘某某5万元的报酬。2018年6月7日,刘某某在肖某某等人的安排下,在涟源高考考点代替黄某乙考了语文、数学两科,后因肖某某发现替考被人发现,刘某某当晚离开涟源,未参加第二天的两科考试。
2018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梅园小区沿河街被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主动退出组织考试作弊案的赃款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照片截图、借条等书证;2、
证人龚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刘某某、黄某乙、黄某某、龙某某等人供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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