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三哥”、“肖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街*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租用了仁某某**镇**路原**区公所*单元*号住房,提供给卖淫女居住,并向卖淫女介绍嫖客,从中抽取利润。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肖某某提供该住房给马黑某某、溜儿、亚某、吴某、曾某甲、曾某乙、付某某、黑来某某居住,2018年12月13日晚,肖某某介绍曾某乙与另一名卖淫女与高某某、王某发生性关系,通过微信收取高某某嫖资1000元,四人在**镇**酒店***房间,***房间发生性关系。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仁某某**镇**路*段***号原**区公所家属区*单元*号挡获卖淫女9人,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君良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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