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该公司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 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肖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为“A轮功德主”,其通过微信及口头推介等方式积极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发展刘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等374人为下线,发展的下线已达七层,从中获取“推荐奖金”等收益,并向下线转售“善种子”、“善心币”获利,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肖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肖某某及其上下线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的会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加入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后,以投资善心汇获取高额回报等为名,组织、领导其他参加者购买“善种子”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见,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18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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