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市**社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市**大市场**书店对面,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居民委员会**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1月9日、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从湖南到云南昆明旅游。在昆明旅游期间,肖某某认识了一个叫“红姐”的人,经“红姐”的安排下于7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到云南省普洱市汇合,17日到普洱佛莲山附近的一处农家乐集合,先后多次换乘车,步行爬山跨过边境防护铁丝网,于2020年7月19日在老挝境内乘坐大巴车的途中被老挝警方查获,后于2020年7月20日被老挝警方移交中国江城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移交纪要、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被告人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刘某甲、朱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起诉书28份,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实物存于江城县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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