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9********,初中文化,无业,住汉某某**乡**村**组**号。2013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2011年5月23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6月25日因吸毒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8********,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2016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罚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7********,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汉某某**街道**组,现租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巷一民宅。2019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罚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朱某某、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同案人王业刚(未到案)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下线贩毒人员。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帮助王业刚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送毒品、收取毒资;被告人薛某某找王业刚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饶某某、青强、熊某某、曾某某;被告人肖某甲贩卖毒品给朱某某、刘某某、肖某乙、郭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汉某某**乡**道段路边,以17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2克)卖给朱某某;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骨科医院附近二广高速桥洞下,以2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3克)卖给刘某某;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电视台西豪出口附近,以15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3克)卖给刘某某;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乡**附近,以1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8克)卖给刘某某;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骨科医院附近二广高速桥洞下,以1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2克)卖给刘某某;
6、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段,以175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5克)卖给刘某某;
7、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鼎城区**路上,以10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2克冰毒、4粒麻古)卖给郭某某;
8、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甲在汉某某毛家滩乡长常高速桥洞下,以5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3克冰毒、1粒麻古)卖给郭某某;
9、2019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在汉某某毛家滩乡长常高速桥洞下,以5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6克冰毒、1粒麻古)卖给肖某乙;
10、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甲在常德市鼎城区**镇**附近,以2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约0.3克冰毒、半粒麻古)卖给肖某乙;
1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吸毒人员杨某某拿给被告人朱某某200元钱现金后,朱某某找王业刚拿了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后在常德市武陵区春申阁附近将毒品卖给了杨某某;
1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00元钱毒资,后将毒品(约0.3克冰毒,半粒麻古)送到了杨某某约定的常德市武陵区**路附近的东方新城小区铁门,杨某某拿到毒品后吸食了;
13、2019年11月份的左右一天,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00元毒资,朱某某从王业刚处拿到毒品(约0.3克冰毒,半粒麻古),去到常德市武陵区**路附近的东方新城小区铁门处,将毒品扔进了铁门,后发微信告知杨某某;
14、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15、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1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438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400元钱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朱某某从中获利38元;
17、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40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360元钱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朱某某从中获利40元钱;
18、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38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300元钱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朱某某从中获利38元钱;
19、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0、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29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270元钱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朱某某从中获利20元钱;
2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转给了韩兰兰(王业刚女友)200元钱,转给王业刚200元钱,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朱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钱;
22、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200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转给了韩兰兰,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299元钱的毒资,并将毒资转给陈美华(王业刚爱人),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以现金的方式给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5、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以现金的方式给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6、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29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陈美华,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7、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2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300元钱转给韩兰兰,后在常德市武陵区**路附近与杨某某见面交易;
28、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29、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30、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了王业刚,由王业刚与杨某某交易;
31、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中医院附近金沙宾馆将毒品(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卖给了李某某;
32、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电视台附近的金叶宾馆前面将毒品(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卖给了李某某;
33、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武陵区春申阁从王业刚租房楼上窗户扔给了李某某;
34、2020年1月22日下午1时,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武陵区春申阁从王业刚租房楼上窗户扔给了李某某;
35、2020年1月22日下午3时,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武陵区春申阁从王业刚租房楼上窗户扔给了李某某;
36、2020年1月22日晚上9时,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武陵区春申阁从王业刚租房楼上窗户扔给了李某某;
37、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800元钱的毒资,将毒资转给王业刚,后在常德市德山常龙加油站见面交易;
38、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收取了饶某某300元现金,将自己从王业刚手中购买的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饶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钱,后二人一同吸食了;
39、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饶某某的300元钱毒资,将自己从王业刚手中购买的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饶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钱,后二人一同吸食了;
40、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饶某某的300元钱毒资,将自己从王业刚手中购买的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饶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钱,后二人一同吸食了;
4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饶某某的400元钱毒资,将自己从王业刚手中购买的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饶某某,从中获利200元钱,后二人一同吸食了;
42、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青强的399元钱毒资,并找青强要了200元钱车费,将自己从王业刚手中购买的3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青强,从中获利299元钱,后二人一同吸食了;
43、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收取了熊某某2000元钱的毒资,在汉某某**道口子的湘北通程加油站找王业刚购买了1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将毒品卖给了熊某某,薛某某从中获利500元钱;
44、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曾某某200元钱的毒资,在其租房将0.1克冰毒和一点麻古粉末卖给了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尿检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汉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肖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饶某某、青强、熊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朱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送货、收取毒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跻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朱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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