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娟,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院,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娟、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邝某某、张某某、丘某某、游某乙、陈某乙院、贺某某、游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公司名义在河源市源城区雅居乐花园二期租用60栋2903房、3103房;56栋3002房、3102房;55栋3003房;53栋806房;52栋2006房;25栋1508房、3108房作为卖淫窝点,聘请被告人陈某甲娟、全某某、邝某某、张某某、丘某某、游某乙、陈某乙院、贺某某、游某甲等人为业务经理,组织李X、李X翠、尹X梦、张X娜、林X英、牛X苗、余X、燕X、宾X玉、郑X雪、张X风、郭X楠、冯X兰、何X梅、赖X环、刘X练、曹X雷、冯X生等18名失足女在上述窝点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分工明确,嫖客需该组织卖淫团伙的工作人员的指引方能到卖淫窝点进行嫖娼,对失足女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规定卖淫价格,卖淫服务流程,并且为失足女提供卖淫房间、湿纸巾、沐浴露等作案工具,以每次600元至700元不等价格介绍给嫖客进行嫖娼。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规定,失足女每卖淫一次,公司收取600元至700元不等价格后,提取150元作为介绍卖淫的业务经理工资提成,300元至400元作为失足女劳务所得,余款150元作为公司利润,由公司股东肖某某按业绩派发红利给相关业务员。至案发之日,该团伙共组织卖淫2400余人次,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44万余某某,公司获利36万余某某。
被告人肖某某作为该组织卖淫团伙的首要分子,其占该组织卖淫团伙公司获利的10%分红,并且每月领取12000元的固定工资。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租赁卖淫的场所;对失足女的管理、编号;制定卖淫的价格;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工;对失足女及其他工人员的非法获利进行记账和派发工资、分红;规定团伙的成员每介绍一名嫖客可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指引一名嫖客到失足女的场所嫖娼可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约2.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甲娟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其从2019年6月开始在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是该组织卖淫团伙中的主要工作人员,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招揽失足女到组织卖淫的窝点进行卖淫,介绍嫖客到卖淫窝点进行嫖娼。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娟非法获利约3.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全某某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 2019年6月开始在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是该组织卖淫团伙中的主要工作人员,其主要工作是介绍嫖客和指引嫖客到卖淫场所嫖娼。被告人全某某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邝某某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6月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接受被告人肖某某的安排,购买湿纸巾、沐浴露等生活用品给失足女。被告人邝某某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1.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7月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为该组织卖淫团伙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指引嫖客到到卖淫场所嫖娼,对嫖资进行前期结算。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丘某某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6月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介绍嫖客到到卖淫场所进行嫖娼及收取嫖资。每介绍一名嫖客可非法获利150元人民币。被告人丘某某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5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游某乙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7月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送湿纸巾、沐浴露等生活用品到失足女卖淫的场所;指引嫖客到失足女处嫖娼、介绍嫖客到雅居乐嫖娼并收取嫖资。被告人游某乙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乙院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7月开始在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为该组织卖淫团伙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指引嫖客到卖淫场所进行嫖娼、对嫖资进行前期结算。被告人陈某乙院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36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贺某某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7月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为该组织卖淫团伙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指引嫖客到卖淫场所进行嫖娼、送湿纸巾、沐浴露等生活用品到卖淫场所使用。被告人贺某某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游某甲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8月以5000元的月薪受聘于被告人肖某某,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对失足女的卖淫情况进行台账登记管理,以及对业务经理介绍卖淫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手机17部及扣押清单、扣押人民币166200元;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帐页15张、扣押房屋租赁合同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等;3.证人张X风等42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娟、全某某、邝某某、丘某某、游某乙、游某丁、陈某乙院、贺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微信提取交流信息及微信转帐流水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公司名义在河源市源城区雅居乐花园二期租用套房作为卖淫窝点,组织18名失足女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娟、全某某、邝某某、张某某、丘某某、游某乙、陈某乙院、贺某某、游某甲协助肖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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