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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涟源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某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胡某某家中做保洁时,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际,从餐厅柜子抽屉内盗窃其现金1000余元;

2、201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广场**栋**房胡某某家中做保洁时,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际,从卧室床头柜的背包里盗窃其现金700余元;

3、2019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广场**栋**房胡某某家中做保洁时,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际,从门口鞋柜的背包内盗窃其现金1000余元,从洗手间化妆台的首饰盒里盗窃黄色项链一根。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经退还4000元给被害人胡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盗黄色项链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盗黄色项链;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收条、谅解协议书、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胡某某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审判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肖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退还了盗窃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7月15日

附:1、移送案卷1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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