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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35区安华工业区**店铺旁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盗走。

二、2018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32区**将被害人邬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三、2018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73区布心一村**旁边的车棚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四、2018年10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33区**大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

五、2018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上合岭下花园**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六、2019年1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36区**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1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建安二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邬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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